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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安徽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2001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以下简称筹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内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应当遵循“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修建村级道路等,不得用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用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下列事项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解决,不得以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名义向村民筹集:
  (一)乡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卫生医疗、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等;
  (二)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特殊困难户救济、村办公经费。
  第四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按照本村人口收取,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五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后,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当年若干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事项一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对筹资事项逐项表决。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的会议记录制度。
  第八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减免其筹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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