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2001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特殊保障对象,包括: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且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五保供养的对象,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村民。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指因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户。
第三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特殊困难户的确定程序: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
(一)对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发放: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财政所复核后拨付,发放给优待对象。
(二)五保供养金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情况发放。实行集中供养的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拨至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按人登记,乡镇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