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
(二十二)确保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财政投入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含农村税费改革中乡统筹费和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每年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增长幅度,在2000年人均4元的基础上,每年人均增加1.2元以上,到2005年人均超过10元。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3:3:4的比例投入,对贫困县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
(二十三)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并将乡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投入部分,列入乡镇一般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乡、村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出。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待国家出台具体规定后,再另行制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逐步形成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多渠道的投入体制。建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具体事宜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负责。
九、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十五)加强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拔政治素质好、理论水中高、能够总揽全局、善于决策协调的优秀干部担任一把手。计生委班子中其他成员的配备,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掌握专业知识,并熟悉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择优秀人才充实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
(二十六)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在机构改革中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配备,按照每千人1名(含千人以下)的要求配齐,享受副村级待遇、报酬列入乡镇一般财政预算支出。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8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把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列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范围,积极支持各级计生协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