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农业、扶贫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方式,扶持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种、养、加致富项目,要制定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方案,制定优惠措施,使计划生育户优先得到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在农村合作基金的使用上,要从贷款投向、贷款利息等方面照顾计划生育户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实体。林业、水利部门要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地方优先安排项目,帮助计划生育户发展林产品加工及水产养殖业。民政部门要优先优惠为计划生育户办理养老保障及基本社会救济。卫生部门在实施农村卫生保健工作中,要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基本的妇幼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财政、科技、供销等部门以及农业银行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对计划生育户实行政策性倾斜扶持。全省农村要继续坚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使多生的人得到约束,少生的人得到实惠。
(二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要认真兑现
《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婚晚育休假、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就医照顾以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解决,属于农业人口或无业人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符合
《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给予重奖: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和责任田、承包土地以及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
(二十一)积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积极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平安保险及养老保险,大力发展集体养老保障事业。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生育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对全省城乡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计划生育户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补助,由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