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治理
(十六)强化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监督,确保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建设和控制人口工作,要统筹兼顾,做到同决策、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划部门要认真制订人口计划,统计部门要准确评估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计划生育部门要指导、督促落实人口计划。要严格依法统计人口数据,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人口数据的统计。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查处。乡、村两级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
(十七)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在农村,要积极推进村级管理、依法建制和村民自治进程,继续抓紧抓好控制多胎生育和计划外二孩生育工作。在城市,建立现居住地管理的工作模式,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把居住地内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统一起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各级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安、劳动、工商、计生部门共同负责,实行联合办公和联合执法,在办理暂住证、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要按照国家规定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统一验证,统一收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人员规模由省、市(地)、县三级进行管理。省直、市(地)直、县直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导。
(十八)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协调做好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状况审查和违纪超生的查处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调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和性辅助器具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和保险等部门要协调做好对计划生育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的扶持及社会保障、特困救济工作。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协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经费投入等工作。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协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各个阶层、范围的职工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