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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 (期限)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八条 (无卡期间的待遇保障)
  持卡入在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卡的费用)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办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照适用)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本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由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卡发放)
  本市16周岁以下学生学籍管理的社会保障卡,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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