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
  第八条 (查询)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社会救助及优待抚恤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卡的使用)
  市信息服务办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条 (使用期限)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申领)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
  第十二条 (卡的制作和发放)
  社会保障卡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56-2000《社会保障卡》统一制作,并记录个人信息。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受市信息服务中心的委托,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三条 (届满换领)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 (损坏换领)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 (挂失)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补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