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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基本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第六条 (记录功能) 
  社会保障卡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条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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