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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村民自治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施办法》总结了我省10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民主愿望,为我省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部法规,对于加快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好对《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为推进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贡献力量。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实施办法》,使《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变成农民群众的主动要求和自觉行动,使村民自治工作开展得更加深入、扎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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