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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市、县及重点镇都要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积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济南、青岛及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管理监督,保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水价改革,以经济杠杆促进节水治污
  (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加快水源地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深化改革,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对于重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设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城市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制定好还款计划,确保及时还贷。各地要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收取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根据水源情况及时调整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适当扩大累进加收幅度。要全面推行一户一表制和抄表到户,彻底取消包费制;要科学划分城市供水对象及类别,实行不同的水价,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后回用水的价格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省物价、建设、财政、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和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的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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