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均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和地下海咸水入侵严重的沿海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对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尽快提出封井计划,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搞好污水回用和综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各城市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处理设施。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必须进行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回用水。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要重视雨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防洪排涝搞好衔接,加强城区内各类水体的保护,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沿海城市要加大海水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海水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并择机实施海水淡化工程。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一)实行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必须作为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全省城市节水工作总的目标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到2005年,全省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0立方米,有一批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节水型器具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以及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使用普及率达到100%。要进一步改革传统的农业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力争到200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60%。
(二)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大中城市要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考核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灌溉,重点抓好发电、纺织、造纸、石油化工、冶金、酿酒等企业的污水治理和技术改造,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要抓紧制定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推广体系,并严格考核监督。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中水或生活污水作为生产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不得新开工建设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城市绿化要注意绿地、灌木和林地的科学搭配,合理调整绿化结构,提高绿化效果,最大程度地节约用水、涵养水源。
(三)加大节水创新力度,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各种器具。城镇生活用水在确保基本饮用水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提倡分质供水。要尽快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及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