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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的检查问题
  为做好省直公房的出售工作,近期省直房委会要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先由各单位对已售公房的面积、装修标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职工集资、多占住房等房改政策和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然后由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房改、财政等部门参加,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通过检查,认真总结省直房改工作的经验;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要按照房改政策和纪律要求,切实加以解决。
  附件: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

附件:    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并参照济南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建住房实际成本价核定办法
  凡在1998年1月1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建设的住房,其出售价格均按住房建设的实际成本价计算确定,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具体项目按以下办法测算: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指按国家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为尽量减轻购房职工负担,充分体现地段差异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1999〕33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计算确定为:多层住宅,一级地段324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23/平方米,三级地段156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12元/平方米,五级地段82元/平方米,六级地段57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各级地段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多层住宅的50%执行。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前期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费、三通一平费等费用测定。为简化手续,确定勘察设计费按建安工程费的3.9%计算;前期工程费按建安工程费的0.5%计算(此项合计为建安工程费×4.4%)。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工程费指住宅建筑安装平方米造价,也就是住房本身建筑安装单位造价(含土建、装饰、设备安装三部分)。建安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经审核后用总造成价/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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