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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关于职工换购住房问题
  职工在换购住房时,须先将已购公有住房返售给原售房单位,然后再购买新房。已购住房的返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房改时评定的同等新房房改成本价减去折旧乘以增值系数(见附件《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后确定;返售面积按原购房主体面积、阳台面积与原分摊面积等之和计算。返售房价款用以抵顶新购房价款。其他职工购买返售住房的价格,按单位回购价格执行,其中超过1997年底职级规定面积部分执行市场价。
  五、关于售房面积问题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公房出售控制面积标准,凡按本办法购买或换购新、旧公有住房的,超过规定面积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二)出售住房面积由主体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等部分组成。
  每户主体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中心线计算。
  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
  公用建筑面积按每户主体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地下室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按售房单价的50%执行。
  六、关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兑现问题
  凡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确认作挂帐处理的(含购房及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职工今后可在购买、以住房时予以兑现;凡决定今后不再购买、换购省统建住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的职工,其挂帐部分可直接兑现给职工个人。具体兑现办法为由挂帐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单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困难照顾部分,只能用于购买现住房,不能作挂帐处理,也不能兑现现金。
  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及上述各项优惠政策,资金来源从购房职工单位售房收入中解决,个别售房收入倒挂的省属高校由省政府统一调剂解决,其他单位售房收入不足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关于2001年以后的职工住房建设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建房。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也不再审批各单位的自建房计划。今后在一个时期内,省直单位所缺住房由省住房发展中心统一建设,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然后逐步过渡到市场价格。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在出售时,不再执行一次性付款折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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