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
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21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结合省直房改工作实际,就省直公房出售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尚未出售的1997年底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的出售问题
各单位目前尚未出售的1997年底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包括按“三讲”教育规定清退出的住房,应尽快向干部职工出售,具体售房政策仍按省直1998年度房改政策执行。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各单位必须在2001年4月底以前将出售方案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审核,办理售房手续。
二、关于1997年底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住房的出售问题
1997年底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2000年底前竣工,在2001年4月底前出售的住房,其售房价格钢混结构一等1425元/平方米、二等1247元/平方米;砖混一等甲级1247元/平方米、乙级955元/平方米、丙级868元/平方米、丁级816元/平方米的房改成本价执行,并按照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取消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为10%。
三、关于1998年1月1日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新建住房的出售问题
(一)1998年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新建的住房,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出售价格按7项因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核定的实际成本价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二)1998年以后开工建设,并在2000年底以前竣工入住的住房,在2001年4月底以前出售时,按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降为10%执行。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购买、换购房时,按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可按1997年底的职级标准给予适当照顾,购房时价格按7项因素计算的实际成本价的90%确定。
(三)新建住房出售程序。新房竣工后,售房单位提供工程结(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由省直房委会办公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具体按《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附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