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农机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稳定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县、乡农机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明确职责要求。要依法保护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对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资产、削弱其功能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根据市场需求,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优化组合机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要把农机大户作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新的增长点,积极予以扶持、引导和发展。要着力培育农机作业、技术服务、销售、信息咨询等服务市场,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农机服务专业化、社会化、产业化。要发挥农机优势,深化农机企业改革,转化经营机制,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培植壮大一批农机作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运销等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再上新水平。跨区作业是农机适应市场需求的切入点,也是农机服务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推动跨区作业由三夏向三秋生产和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展,由小麦机收向玉米等其他作物延伸,不断提高跨区机收的规模和效益。
五、强化农业机械化宏观管理
各地要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化发展规划和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抓好《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农机法规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农机化配套法规和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体系以及农机更新报废标准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农机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农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大力开展以牌证管理为重点的农机专项管理活动,对重大农机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要加强农机鉴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农机产品强制鉴定和推广许可证制度,对未按规定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不得进行推广、销售。加强农机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修配管理。整顿市场农机销售和服务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和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和坑农害农现象,保护农机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宣传等农机化发展支持保障体系,为农机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六、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