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各自系统内现有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行业医院、企业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行医,禁止个体行医者购置使用B超机、使用染色体检验技术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是规范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制度。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建立完善的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制度,把B超机、染色体检验技术的使用作为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工作要实行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防止工作人员违反
《规定》。三是加强对B超执机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人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观念。
(三)进一步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促销;在省内仅限于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省妇幼保健所对终止妊娠药物按条条经营,并定期将经营情况报省药监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参与经营,禁止在药品零售店、药房及其它任何地方销售。二是规范使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终止妊娠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由符合国计生科字〔1994〕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使用。允许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机构,必须在其药房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按妇产科主治医生的处方发药,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各级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进行自查或联合检查,发现违法经销、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孕期随访服务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积极开展对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服务。对符合政策并申请生育的育龄妇女,要实行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监测制度。对计划内怀孕已满3个月的,要坚持村级每月一次访问,乡镇两月一次保健。对在随访服务中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对外出流动的,要与其流入地加强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