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工作的领导
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各地要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一旦发现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务必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加强对
《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多生不如优生”、“生女生男顺其自然”的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文化和社会氛围。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产门诊、B超室、流引产手术室,都要悬挂
《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加强对计生和卫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
《规定》,自觉抵制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
《规定》全面落实
(一)实行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计划内怀孕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在终止妊娠前报告当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对胎儿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后方能实施手术。因孕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施术将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由两名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并应在术后24小时以内,由施术单位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