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优化我省出生婴儿性别结构,是一件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以及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坚决地、有效地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颁布实施两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提高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由1997年的111.2,下降到目前的108.7,实现了连续3年稳步回落,从而对优化我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期省人大对部分地区进行的
《规定》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特别是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规定》,有效地控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