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就业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建立可靠、稳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要坚持“三三制”的筹资原则,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比例。继续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再就来服务中心拨付资金。企业应承担的部分,要千方百计确保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并及时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积极稳妥地实现下岗职工由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过渡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中心,转为依法解释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企业裁减人员,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到2002年底,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出中心。各地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确保稳定、不留隐患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经济基础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业环境较为宽松的地方,要先行一步,其他地方也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已完成并轨的,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以及失业人员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对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协议期满的以及未进中心留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和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资金一次性解决;一次性解除有困难的,可分开处理,按照隶属关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改制时固定资产预留、房屋折价、债权折股、生产资料折价转让或无偿租用、企业承诺分期支付、用劳务派遣和转入新的独立实体等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对女满40周岁、工龄满15年及以上,男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及以上,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含符合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