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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近120万人,另外还有8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就业意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省委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要通过群众喜联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拓宽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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