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直
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发〔200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中、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政府决定,对省直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案
我省现有省直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73所,其管理体制的调整主要按照“划”、“并”、“改”、“留”、“升”等方式进行(详见附件)。
(一)14所学校划转到所在市管理,由各市结合当地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参与组建职业技术学院或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二)20所学校并入高等院校,进一步充实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三)9所学校经批准,可逐步过渡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个别的直接撤销建制。
(四)30所学校暂时保持原管理体制,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办学和管理。其中个别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依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经审批可独立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
二、实施办法
(一)划转或并入高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2000年末决算数(扣除一次性支出)划拨有关市或高校。基本建设经费的划转由省计委另行文件说明。
(二)划转市管理的学校规格不变。学校可继续面向全省招生,并根据所在市人才需求,逐步调整专业结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合并的学校要制定并校方案,并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实行实质性合并。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原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信息交流、资金投入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五)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调整结束,所有被调整的中专学校的人、财、物一律冻结。
三、组织实施
省直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国资办、编办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和有关市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省教育厅负责综合协调省直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划转、合并、档案移交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经费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省计委负责基建经费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省人事厅、编办负责指导有关人事交接、机构编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