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关于颁发
《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局管〔2000〕731号)
道桥管理处:
为加强市区各类管线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的管理,保障和便于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及养护维修,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局制订了《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6日
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桥梁的管理,保障桥梁的安全使用,便于桥梁养护维修,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关于管线过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禁止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缆过桥。
第三条 确需依附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不含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管线)的单位,应当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管线过桥手续,并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第四条 凡申请依附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的单位,均应按照一件一申报的办法办理管线过桥手续。办理管线过桥手续时,管线所属单位应当携带管线过桥的有关技术数据、路径图纸和施工单位资质证,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的过桥管线,其所属单位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管线过桥协议书和管线过桥技术与施工安全保证书,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管线过桥工程竣工后,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