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告市区各种桥梁的荷载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并应在各桥的桥头设置统一标准的桥名牌和吨位牌。
第八条 超过桥梁吨位牌标志规定并低于桥梁验算荷载的运输车辆(见附表栏目一、二)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证通行。必要时实行监护通行,或采取加固措施。
第九条 超过桥梁验算荷载的超重车辆(见附表栏目三)原则上不能通过桥梁,必须通过时,车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需采取加固措施时,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加固方案,并予以实施。本条和第八条的设计和加固费用,由过桥车属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超重车辆过桥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
│ 控制│ 一 │ 二 │ 三 │
│超重 措施├────────────┼────────┼─────┤
│ 范围 │ 单车与普通车混 │单车行驶,监护通│不能通行,│
│ (t) │ 行车距≥15米 │行,必要时加固 │必须时,加│
│ ├─────┬──────┼────┬───┤固后通行 │
│荷载 │ 吨位 │ 车轴轴数 │ 吨位 │单轴重│ │
│标准(吨位牌)│ │ │ │量(t) │ │
├──────┼─────┼──────┼────┼───┼─────┤
│ 20 │ 21-30 │二、三、四 │ 31-100 │ <25 │100吨以上 │
│ 15(18) │16(18)-20 │二、三、四 │ 21-80 │ <20 │80吨以上 │
│ 10(13) │11(13)-15 │二、三、四 │ 16-50 │ <12 │50吨以上 │
├──────┴─────┴──────┴────┴───┴─────┤
│注:根据桥梁设计规范规定汽20、汽15、汽10级的验算荷载分别为100吨、80 │
│吨、50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