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关于颁发《天津市
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局管〔2000〕730号)
道桥管理处:
为加强市区超重车辆过桥的监管工作,保障城市桥梁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局制订了《天津市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6日
天津市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桥梁的管理,保证桥梁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使用,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关于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按照桥梁吨位牌标志的规定行驶。
第三条 超过桥梁吨位牌标志规定的车辆(即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时,车属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重车辆过桥手续,并按照收费标准交纳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
第四条 办理超重车辆过桥手续时,车属单位或个人须携带行车执照、行走路线及车辆的技术数据。
第五条 超重车辆过桥通行证的办理,实行按月或者按日核发制度。按月核发的时间为每月20日至月底办理下月过桥手续;按日核发的可在过桥前办理手续。一次性超重过桥的车辆,需按照上述要求,事先办理指定日期的过桥手续。超重车辆过桥证由市市政工程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超重车辆过桥须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桥通行证,并按指定的行驶路线通过城市桥梁。车属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过桥通行证张贴于驾驶车窗风挡的明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