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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2001年3月27日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泥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省、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制定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科研单位加强对散装水泥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设施设备的研制和开发,搞好技术服务。
  第八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使用水泥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
  使用水泥500吨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有条件的,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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