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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

青海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1日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年1月17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职责,严格执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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