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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 (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 (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此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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