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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 (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 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 (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 (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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