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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19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2001年3月22日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点(区)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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