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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四)建设系统内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市交通、电力、财政、电信、铁路等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
  (六)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和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
  第九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城镇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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