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农村民爆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民爆站)和爆破作业队(以下简称为爆破队),防止发生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农村民爆站和爆破队业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物价、经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农村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组建应坚持政企分开,方便群众,因地制宜,服务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
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为“三小企业”)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地区、乡(镇)应建立民爆站。农村“三小企业”较少,且相对分散的地区,村应建立爆破队。
第五条 民爆站是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服务企业。民爆站和爆破队的主要任务是统一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三小企业”和零散用户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第六条 民爆站、爆破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流通经营企业,下同)负责组建,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民爆站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