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卫星地面站天线波束的正前方,微波站抛物面天线正前方(进入第一菲涅尔区)兴建阻挡信号传输的建筑物和兴建干扰、妨碍信号传输的任何设施;
(七)在播音室和录音机房周围500米以内,兴建无房范措施的噪声大于100分贝的建筑和设施或产生大于100分贝的噪声;
(八)在播音室、收讯台和录音机房周围兴建有高频辐射或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收讯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全向收讯监测天线周围150米及定向天线前方500米以内进行建筑施工;
(二)在收讯监测台(站)500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电磁干扰设备;
(三)移动、损坏、盗窃收讯监测天线及配套设备;
(四)在收讯监测台(站)技术区边缘小于600米的范围架设1万伏以上高压输电线、小于800米的范围架设35千伏以上高压输电线。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场所及其围墙、围网、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二)在节目制作中心的播音、录音、录像场所周围500米以内兴建噪声大于100分贝的设施或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损坏广播电视专用车及配套设施;
(二)在广播电视供电专用线路上搭接用电;
(三)损坏广播电视专用供水设备;
(四)污染广播电视专用水水质。
第十一条 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以外点火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广播电视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竹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农作物、竹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修剪,直至符合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标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