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海口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促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生猪交易管理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的监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由各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有关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的定点设置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并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