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2月1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保证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适用本条例。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