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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2月1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适用本条例。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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