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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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