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失效]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主管部门调解结案后15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五章 开庭与裁决

  第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八条 仲裁庭决定开庭仲裁人事争议,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证据应当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并参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