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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二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按每名劳动者处以5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5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标准: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劳动,以及其他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三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检查权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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