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并处违法所得1—3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
二十三、处罚项目: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
二十四、处罚项目: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
处罚标准:1、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罚款;
2、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
二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作,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1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
二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逾期不退还的。
处罚标准: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