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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2、并处违法所得1—3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处罚项目: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处罚项目: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
  处罚标准:1、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罚款;
       2、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作,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1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逾期不退还的。
  处罚标准: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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