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十九、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就业。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二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就业。
处罚标准:1、责令其清退;
2、并按每雇佣一人处以50—200元,但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二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招用人员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采取其他非法形式招用人员。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二十二、处罚项目: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