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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四、处罚项目: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骗取金额1—3倍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处罚项目: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费登记证。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六、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七、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八、处罚项目: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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