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罚项目: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骗取金额1—3倍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
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五、处罚项目: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费登记证。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四条。
六、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四条。
七、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四条。
八、处罚项目: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