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物价局
关于公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2001年4月16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标准及依据公告如下:
一、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
二、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
三、处罚项目: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日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1、滞纳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二;
2、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