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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三)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人才聘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人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招聘人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参加应聘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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