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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六条 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人才交流会的主办者应当对与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歧视性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十八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和本人履历材料。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要求离开原单位的,须按人事管理规定或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第二十条 人才被聘用后,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手续,并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须如实为应聘人员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达成聘用意向后,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通过人才市场应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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