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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5日

             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2月23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应聘,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通过人才市场应聘的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人才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有序流动。
  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鼓励人才向本市重点加强的地区、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研究项目流动,促进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三)培育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制;
  (四)指导、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查处人才市场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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