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克报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和自行其是等不良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规范和改进公文运转程序,加快公文办理,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紧紧围绕省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务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在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需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时,各级、各部门要以大局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不回避矛盾。省人民政府一旦做出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得各取所需、各行其是。需要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通知单》(样式附后)的形式转给相关部门,凡有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回复的应及时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回复的,应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说明。凡属征求意见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严格按期回复,逾期不回复,即视为没有不同意见。凡因不及时回复影响工作的,承办部门要将公文在本部门办理的过程,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就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期限的,各部门也应认真负责,尽快办理。
三、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协调性事务。请示省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由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经协调仍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交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凡需请示省人民政府或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的事项,应当统筹安排,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留出研究、处理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处理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并合理确定紧急程度。
五、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简文件。发文必须遵循“确有必要”和“少而精”的原则,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各级文秘部门要把精简文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下决心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