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特别是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会议之后,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在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公文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有的部门不按规定办事,以手写稿纸、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文件;非领导交办事项,不通过办公厅文秘部门而将文件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对报送文件前不按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造成工作的脱节;有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事项迟迟不作答复,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的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和行文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省人民政府研究和处理的时间过短;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常出现文件格式错误、上行文漏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问题;个别单位在文头设计、发文字号确定上级不严肃,发文机关标识竟然出现了“中共XX乡人民政府文件”的字样等,违背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有损政府形象,影响办事效率。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把握、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从依法行政、做好政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办法》,并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加强文秘工作队伍的建设,组织制定系统、完善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突出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树立“精品”意识,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审批签发手续及公文体例格式关,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减少公文数量、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凡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报文单位应按《办法》规定经本单位文秘部门认真审核把关,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印制成正式公文按规定渠道报送。除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省人民政府各领导同志处收到不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而由部门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自2001年1月起,凡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一律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作。凡不按《办法》规定报送的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处理通知单》(样式附后),标出来文中的不妥之处,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