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等4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宁波市烟尘防治管理办法》,现就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宁波市辖区内所有大气污染源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整治要求
(一)取缔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陶土玻璃维拉丝坩埚等。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二)禁止审批坩埚炉、冲天炉炼铜、铝、锌、铅等土法冶炼(熔炼)项目;在烟控区内禁止审批中频炉炼铜、反射炉炼铝等项目。上述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淘汰;正在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三)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鄞奉公路、甬临线、329国道、机场路、雅戈尔大道、鄞县大道、宁镇公路、江南公路、通途路、江口至溪口公路、鄞奉路至滕头村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为“烟尘控制区”。要加强对烟控区内大气污染企业排污情况的监督与监测。对违法排污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不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使用燃烧设备。要加强对在用锅炉的安全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要坚决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