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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等4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烟尘防治管理办法》,现就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宁波市辖区内所有大气污染源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整治要求
  (一)取缔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陶土玻璃维拉丝坩埚等。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二)禁止审批坩埚炉、冲天炉炼铜、铝、锌、铅等土法冶炼(熔炼)项目;在烟控区内禁止审批中频炉炼铜、反射炉炼铝等项目。上述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淘汰;正在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三)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鄞奉公路、甬临线、329国道、机场路、雅戈尔大道、鄞县大道、宁镇公路、江南公路、通途路、江口至溪口公路、鄞奉路至滕头村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为“烟尘控制区”。要加强对烟控区内大气污染企业排污情况的监督与监测。对违法排污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不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使用燃烧设备。要加强对在用锅炉的安全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要坚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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