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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10、学校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并逐个制度岗位职责,确定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11、学校要本着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激发整体协作精神,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常规管理相结合,对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主要依据。
  五、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12、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及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实行职务聘任制。把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从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任)。聘用合同签证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岗位聘任坚持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结果“四公开”的原则。岗位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我1-3年。对于特级教师等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以及在教改、教研中有显著成绩的,聘期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适当延长。
  岗位聘任实行依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学校根据需要选择、聘任教职工,教职工按照自身条件等选择相应学校的工作岗位。教师的聘任可以不受学校、乡镇等区域限制,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院校优秀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14、建立解聘、辞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学校可以解聘教职工,教职工也可以辞聘。学校可实行告诫制度,对工作态度较差、表现欠佳,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对不合格人员、拒聘人员和落聘后不接受转岗、轮岗安排、不参加转岗培训人员,经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未聘人员管理办法和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加强对未聘人员的转岗培训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挂“师资转岗安置指导中心”的牌子,开展政策信息咨询、转岗培训、教育系统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与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协调和促进未聘人员的合理流动。
  1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合同双方合肥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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