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政府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使中小学编制管理与学校布局调整、师资队伍建设相适应,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4、严格执行《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及其实施意见,按照山区、平原、丘陵等地域特点及学校和教育点分布等实际情况,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核编、定员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5、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促进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乡镇之间教职工的调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县级人事、财政部门的编制内统一办理。
三、改革并规范任用、管理办法,落实校长负责制
6、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享有学校人事聘任权、财务资产管理权和教育教学管理权。
7、改革学校领导人任用制度。校长可直接聘任,也可实施公开选聘、教职工民主推选聘任或委任。校长应从政治坚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中选拔。担任中学或城镇小学校长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担任农村小学校长的,应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凡担任中小学校长职务的,必须获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完(高)中校长由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提出任免意见,按当地规定的任免权限审批;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的审批权限不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校长的任用要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校长的聘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考核合格、成绩显著者也可连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校长聘任期。
省教育厅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8、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应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学校的工作,接受评议;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请全体教职工审议通过后实施。
9、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长和学校工作的目标管理与考核,实行校长任期责任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或免职。各级政府可在教育经费预算中设立校长奖励基金,用于对校长的奖励。
四、完善岗位责任制,强化考核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