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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措施
  (一)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应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二)加大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的力度。郊区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营性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范围的,按13%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凭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安排贷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三)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
  (四)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管理服务的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处理好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乡村集体经济改革,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实现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六)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郊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发展较快的地区,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扶持措施等进行探讨和研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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